治疑难杂症 上交所上书11条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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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5: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解决问题的号召下,股权分置改革正沿着历史的轨迹加速前行,股改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早在两周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派专人对沪市80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改意向、股改方案和股改进程等作了详细调查,并形成十余条建议及时向证监会汇报。
第一,对于含B股和H股的公司,建议持B股和H股的流通股股东,可参加股东大会,但没有投票权,不分享对价。 第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重组进来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建议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承诺回购价格方式支付对价。 第三,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特别低(如低于20%),无法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的公司,可采取非流通股股东送现金,或送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并承诺分红的方式,或者承诺以一定价格回购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增持股票。 第四,对于有大股东失踪的上市公司,建议先公告寻找股东,如仍寻找不到,他们既不支付对价,持有的股权也暂不流通(冻结)。 第五,对于交叉持股,即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也是上市公司,如中石化,母公司股改方案视为资产处置行为,量少的由董事会决议,量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分类表决,但信息披露须一致;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也视作资产处置行为,但需按照上市地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对于破净公司,建议预设回购价格,或者进行重组,引入新股东。 第七,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存在各种历史问题的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鼓励股改与纠正结合起来,可以以股抵债;股份被非流通股股东质押、冻结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以不影响对价支付为前提,即支付对价部分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原则上认同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方式。 第八,对于ST等绩差公司和含外资股的公司,股改须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 第九,对于一些不愿支付对价的钉子户,首先由非流通股股东协商解决,如仍有问题,则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非B股、H股的外资股,作为个案处理,并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第十一,建议股改中出现的各种费用,包括保荐费用,财务费用,宣传费用,应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而非抵扣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利润中。 21世纪经济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