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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治股改疑难病 指引于8月20日前后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10:30 《财经时报》

  《股权分置改革意见指引》可能于8月20日前后出台

  针对含有H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纯B股上市公司、ST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及大股东占用的资金是否可以“以股抵债”等问题,《指引》给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 本报记者 邓妍

  在业界看来,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已经遭遇诸多疑难且亟需解决。国务院、证监会将要出台的政策会否解决这些难题?如何解决?这对业界而言,至今仍是一团迷雾。

  8月10日,《财经时报》辗转获得基于解决坊间困惑和疑难的《股权分置改革意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部分内容,其中不仅有H股、B股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补偿的明确规定,更有对ST等劣质公司、含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向性指导。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指引》可能于8月20日前后出台。

  诊治疑难病症

  B股、H股公司是否也需要同A股公司一样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今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均未就此予以明确规定。

  《财经时报》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根据《指引》精神,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含有H股、B股的上市公司,H股和B股股东将不能获得国有股东的补偿,但对A股股东的补偿方案不能损害H股和B股股东权益;纯B股上市公司将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再有,对于多重控股、股东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其母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被视为资产处置行为。

  另外,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存在各种历史问题的上市公司,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较高(主要为经过受让、重组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原则上由市场决定;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可以“以股抵债”;股份被非流通股股东质押、冻结的上市公司,支付对价部分股权必须是未被质押、冻结的股权;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原则上认同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股权分置改革方式。

  对于ST等绩差公司和含外资股的上市公司,ST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须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非B股、H股的外资股上市公司,将作为个案处理。

  配套政策将不断推出

  记者获悉,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一家实际由外商控股的A股公司,在支付对价的过程中,丧失了控股权益,并使其“中国战略遭遇挑战”,这家外企为此专门向证监会提出抗议。

  类似的疑难林林总总。监管部门一位官员告诉《财经时报》,《指引》将尽可能扫除已经出现的疑难病症。

  为配合《指引》的出台,证监会还会推出系列政策。比如,证监会将就定向增发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储架式发行”、管理层持股等问题做出规范。所谓“储架式发行”是指: “先行核准但不立刻发行,待市场好转再伺机发行”的新股发行方式。

  此外,国资审批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将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由交易所审批,个别上市公司由证监会“指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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