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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研究课题提出:借鉴西方立法保护投资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16:25 证券时报

  开拓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新局面——

  □本报记者 黄婷

  良好的法律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法律研究,对推动市场的法律化、规范化尤为重
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法制研究作为“依法办所”和“依法治市”的依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研究,尤其是上证联合研究计划中法制系列课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日,上证联合研究计划又有一批证券法制研究成果发布。本报记者就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第13期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完成了哪几项研究,这些选题的着眼点是什么?

  徐明:第13期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共有7个课题,完成了10份报告,内容主要围绕创造证券市场良好法制环境和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总体来看,这些课题的选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体现了学术理论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研究为市场规范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完善资本市场法制环境方面,有《证券市场诚信、自律与法治原则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之法制环境研究》和《证券违法违规惩戒实效与制度成本研究》3个课题。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根源之一是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证券市场诚信观点缺失,失信行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阻遏等问题,都与证券市场法律环境有关。上述3个课题,就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研究,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完善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缺陷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完善与立法对策研究》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研究》3个课题。现阶段,作为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的股东大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诸多缺陷,规范化程度严重不足,控股股东掠夺中小投资者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进一步的完善。这3个课题就这方面作了深入探索和研究,并就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和对策。

  记者:在第13期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中,有项课题就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请你谈谈对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看法及该项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徐明: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长期以来,诚信基础薄弱、失信行为严重,已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建设的任务迫切而艰巨。建设我国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应从诚信观念的倡导、交易行为规范的遵守、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展开,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强有关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加强证券监管、证券执法和司法活动,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失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的《证券市场诚信、自律与法治原则研究》课题,针对证券市场诚信含义的特殊性和价值、诚信缺失的制度诱因、诚信与法治的关系,证券市场秩序法治化、自律与法治的关系等进行了专门研究。该课题报告提出诚信不仅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具有产权价值,是重要的社会财富,也是保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目前诚信缺失有道德层面原因,更有制度缺失原因,构建或者重塑证券市场诚信,必须对制度问题作出正面回应。针对诚信建设的途径,报告认为,诚信与法治是一体两面的事物,法治是推进诚信建设的基本手段,自律规范和自律监管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基于国家制定法及政府监管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自律监管固有优势,有必要充分发掘自律监管空间,刚柔相济地实现证券市场法治秩序。

  记者:当前我国内地一些优质、大型企业赴海外上市,暴露出我国内地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不足。《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之法制环境研究》课题可谓很有针对性,其研究成果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启示?

  徐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同一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良好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国外包括著名的LLSV四位教授(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Vishny)在内的许多学者对此已有丰富的研究。华东政法学院课题组的《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之法制环境研究》课题研究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进一步深入探讨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同法制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研究认为,证券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内植于其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的竞争,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形成强大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证券市场竞争力不仅仅是一个外部性的保障和促进因素,更是内生于证券市场、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之一。该项研究还从法制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剖析了证券市场法制失灵的原由,并就相关法律制度重构的路径、法制环境重塑的要点,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对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促进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掠夺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在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普遍,这也是当今一个世界性的公司治理难题,迫切需要从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课题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借鉴?

  徐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可谓中国股市的一大顽疾。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成熟市场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度的立法和判例,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同时,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在刑法上强化刑事责任制度,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这一研究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遏制控股股东掠夺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记者: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证券市场法制研究的力度必然会进一步加大,今后上证所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推动法制研究走向深入?

  徐明:上证所将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力度,扩大上证法制研究影响力,形成证券法制建设的集中推动力;二是改进对法制系列研究课题的组织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三是紧密联系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实际,进一步加强课题研究的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争取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发展贡献更多高质量的、有政策影响力的法律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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