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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福春指出应当立法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在此间指出,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千百万投资者进行正常证券交易的保证,也是证券市场发挥其内在功能的基础。因此,必须为证券结算系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范福春是在7月28日召开的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时说这番话的。

  范福春指出,如果说交易系统是前台,那么结算系统则是后台,二者是一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割裂的完整过程。只有交易、结算两个系统都保持安全稳定,才能从整体上促进证券交易的高效和稳定。

  范福春强调,证券结算系统的特殊功能决定了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绝不能简单地视其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他说,我国有关证券登记结算的专门法规较少。总体上看,登记结算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薄弱,需要抓住证券法等法律修改完善的机遇,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在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当中,对登记结算的若干重要问题做了补充的规定。主要条款有两条:第159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时,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财产。第160条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必须存放于专用银行帐户,不得被强制执行。这两个条款明确了登记结算立法的关键内容,有利于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转,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和国际惯例相吻合的,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结算活动的现实要求,将大大增强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法律基础。

  他在演讲中还建议立法机关在《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修订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法律上做出给予充分保护的规定,以确保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

  作者: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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