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对价支付十大因素 有关部门会考虑市场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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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6: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考虑节奏与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做好股改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日前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要与市场稳定相结合,要让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总量、时间及价格形成较明确的预期。目前,上证所正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深化和发展。
周勤业是在本报与方正证券联合主办的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夏季高级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据了解,目前已有超过一半的沪市上市公司正积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部门将采取成熟一家解决一家的办法,在充分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节奏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做好股改工作。沪市的一批蓝筹公司,如果今后每周解决一批,那占沪市流通市值50%以上、总市值70%以上的公司,将率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周勤业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对优质企业的上市将形成有力支持,对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大有好处,也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创造了条件。 对市场普遍关心的对价问题,周勤业说,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已对创业溢价和流通溢价达成了初步共识。在这种共识之下,对价的支付可考虑以下十大因素。 一是股本因素。非流通股占比大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相应高一些; 二是市净率越高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也相应要高一些; 三是绩差、亏损甚至净资产为负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相应要高一些; 四是历史上分红越多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可适当减少; 五是公司治理较好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可适当减少; 六是非流通股股东提出锁定期限越长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也可适当减少; 七是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减持的价格越高,其支付的对价可适当减少; 八是平均持股数较少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应适当提高; 九是大股东欠款比例高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也要适当提高; 十是大股东有增持流通股计划、上市公司有回购流通股计划的,其支付的对价则可适当减少。在对价的问题上,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记者 许少业 章智明 杭州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