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正文
 

依法保障个人债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2:3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曹西京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动用政府资金对处置问题券商时所涉及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分析人士认为,这表明整顿问题券商的工作在加快进行。而券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将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个人债权确认实质重于形式

  早在2004年11月份,四部委就已经颁布了《收购意见》,并成为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基本依据。此次再次发布,对个人债权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收购标准等都没有发生变化。而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和《通知》,是管理层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对《收购意见》进一步细化。主要是将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被挪用以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判别个人债权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依据,并据此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个人债权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个人债权收购程序和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个人债权甄别中负主要责任。

  问题券商处置进程将加快

  根据收购意见,被托管券商应在90天内完成机构和个人债权登记,在债权登记后90天内进行甄别确认,甄别结束后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所持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然后凭身份证和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通知明确指出,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快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准备好地方收购资金。表明问题券商清理速度将加快。

  投资者保护10万元是道槛

  根据《收购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含当天)以前发生的个人债权累计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其收购资金全部由央行再贷款解决。这无疑表明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充分保护。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大额个人债权(20万元以上)要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这表明股市不欢迎灰色资金,也是防止一些企业资金在清理过程中被私人占有。

  研究人员认为,三个文件的发布,将为清理高危券商时处置所涉及的个人债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很明显,客户保证金偿付有保障,这充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正当权益的监管立场,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

  企业委托理财存在或有损失

  分析人士指出,从文件看,客户保证金和2004年9月30日前对高危券商的个人债权受保护,但机构不在其列。这意味着那些委托这些券商理财的上市公司资金,可能面临损失,需要计提损失准备。与此前规定相比,新文件要求更严格,对机构和个人债权作了明确区分,如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以单一个人债权收购;各种基金会中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合法财产的为机构债权等,这弥补了法律盲点;并要求严格审查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可防范机构债权向个人债权转化。文件对个人债权收购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制订了奖惩措施。

  有限保护呼唤投资者风险意识

  对新规定,部分托管问题券商的券商负责人表示欢迎。一家创新试点券商负责人表示,新规定主要对近年券商清理中的问题进行了划分。清理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委托理财和通过借贷等渠道进入券商的资金,包括个人以机构、机构以个人或集资等资金,如何甄别成为难题,新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包括甄别确认小组人员、费用等。从问题券商债权登记看,少数非法委托理财机构不愿登记,希望作为保证金处理,新文件的颁布对清理工作有指导意义。另一家正登记债权的券商人士认为,新规定出台后,估计公司债权要重新登记,可能要延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三部委联合发文,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也保护了小额投资者利益,培养他们的风险意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