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将被视为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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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0:00 北京现代商报 | |||||||||
今后,券商委托理财资金如果未独立存放将被视为挪用,股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其债权仍然可以得到保障。这是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通知》规定,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
同时出台的还有《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三种资金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与券商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券商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办法》强调,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的,收购工作由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负责,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的,收购工作由该金融机构注册地政府负责。闫鹏认为,以上三类资金从法律角度讲,由于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无法得到债权保护。 去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推进问题券商的风险处置。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业内人士均认为,《通知》和《办法》的出台很及时,是对《意见》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特别是对保护股民利益,解决目前债权处置的一些实际问题具有切实意义。 商报记者 张培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