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正文
 

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近 券商退市新模式奠定基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0:17 新京报

  

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近券商退市新模式奠定基石

  几位老人在某证券公司营业大厅玩起了扑克。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行渐近,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当属利好。本报记者 康亚风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央行可借此锁定券商退市成本,而证监会也可借此厘清券商破产清算程序

  日前,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由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起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三部委的联合会签,并上报国务院。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成立,不仅会‘解放’央行,而且会‘解放’证监会。”7月25日,监管部门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向记者表达他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看法。

  在他看来,处置问题券商这一命题作文已经让央行和证监会感到不胜其累。而《办法》正赋予了投资者保护基金接过这副担子的职责:运营好央行再贷款,为破产券商掏“棺材钱”;接手券商破产清算。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与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成立将会改变目前券商退市的模式。”

  公司型基金

  蓝本参照美国SIPC;董事长或由证监会机构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陈共炎出任

  去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厘清了未来关闭“问题证券公司”之时对于个人债务的支付办法。

  其中规定,兑付资金的来源,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

  自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便提上日程。

  7月19日,据央行下属的《金融时报》报道,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将用100亿资金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

  而据本报记者辗转获悉的《办法》中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采用公司型基金的设立模式,基金公司的暂定名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在着手登记注册的冲刺阶段。

  据监管部门一位人士透露,公司董事长将由证监会机构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陈共炎出任。

  陈共炎原为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2004年上半年,证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原证监会机构部一分为二成立“机构风险处置办公室”,专门负责“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置。成立伊始,陈共炎即调任该办公室主任。

  根据《办法》,基金公司将与证监会实现信息共享、并参与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

  证监会则监督证券公司向基金公司足额缴纳资金、及时报送财务、业务等有关信息。

  上述监管部门人士透露,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蓝本主要参考了美国的SIPC(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所谓SIPC,是依据美国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公司。

  该公司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建立和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面临支付危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对其客户进行赔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二是指定破产公司的托管人,监督、主导破产清算程序,使证券公司顺利退出市场。

  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除了从证券公司收取基金资金,还可将基金投放到国债市场上进行投资。到2002年底,其资金净资产已经达到12亿美元,运转良好。基于此,该公司从1995年起每年只向证券公司象征性地收取150美元。

  “解放”央行

  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转的资金来源于证券市场,央行希望借此将券商退市成本锁定在市场本身

  “设立这样一个基金公司,有两个好处,一是会代替央行为问题券商掏‘棺材钱’,第二将会代替证监会组织破产清算工作。这就是市场化的好处。”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表示。

  据《财经》统计,从2002年8月鞍山证券关闭以来,已有近20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或托管,而其客户保证金窟窿和需兑付个人债务的资金达到数百亿。鞍山40个亿,新华14个亿、南方80个亿、辽宁40个亿,笔笔惊心。

  根据《收购意见》,这些资金窟窿将由央行再贷款垫付。

  在去年11月8日,央行召开的学习《收购意见》的金融稳定专题会议上,时任金融稳定局局长的谢平即表示,发放再贷款已经与货币政策相冲突。

  央行希望尽快引入市场化的机制,解决此类问题。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是建立市场化机制的关键一步。

  按照其本意,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转的资金来源于证券市场,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规模。央行希望借此将券商退市的成本锁定在证券市场本身。

  央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打过一个比喻,将投资者保护基金比做蓄水池。通过理顺机制,使池子里的水慢慢增多。

  “的确如此,通过建立这样一个蓄水池,央行不仅仅可以逐渐减少往其中蓄水的数量,甚至还可以从中慢慢将放入的水导回。”一位证监会的官员回应称。

  “作为再贷款回收的保障,在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没有成立时,央行就把账挂在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头上。”该人士表示。

  他指的是《收购意见》第六部分的规定: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先由人民银行再贷款垫付。而再贷款的偿还,则由监管部门参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之后收回的部分首先支付,其余的则由以后成立的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

  据记者了解,出于化解社会稳定压力的考虑,当券商被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或托管时,央行往往要拿出大量的再贷款来填补被券商挪用的大量的客户保证金缺口。贷款一般由地方政府做担保。然而随着这些券商的撤销或关闭,再贷款无法偿还,造成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

  “如今,改为贷款给基金公司,将改变这种情况。”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的高级研究员佘镜怀表示。

  接手券商破产清算

  争议交由法院去解决,个人债权赔偿交给基金去解决,从而可提高券商退市的效率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成立,不仅会‘解放’央行,而且会‘解放’证监会。”监管部门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处置问题券商的关键问题在于资金。证监会肩负风险处置的职责,但苦于本身没有资金,所以必须依靠央行再贷款。而个人债权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形态多样。在确定需要的再贷款数额方面,就需要央行与证监会反复协商。这势必影响到券商处理的进度。

  目前,券商行政清算的操作模式大致程序为:证监会派驻一个现场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一个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证券公司的资产,核实其债权债务,制定债权分配方案。常见的问题是,债权人对于分配方案会产生分歧,这个时候,只能由证监会派驻的现场工作组负责协调。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对民事权利做一个终极的裁决,所以当有纠纷时,就不能迅速解决问题。

  “引入投资者保护基金,并同时建立证券公司的司法破产程序后,证监会就可以从中抽身。有关的争议交由法院去解决。有关的个人债权赔偿交给基金去解决,从而提高券商退市的效率。”曾参与大鹏证券清算工作的一名官员告诉记者。

  根据《办法》,基金公司将主动检测证券公司风险,并介入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制定基金使用方案,监督基金的使用。而这些工作,目前都是由央行和证监会在做。

  用途待解

  目前关于该基金的用途是否局限于为破产券商埋单的范围,还有一定争议

  据《办法》,资金的用途主要为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进行偿付。

  对于关闭“问题证券公司”时的个人债务,《收购意见》中规定,在2004年9月30日前形成的个人债务中,10万元以下者将全额支付,10万元以上者将按照9折支付。

  然而实践当中,2004年9月30日之后出现的个人债权问题并不在少数。

  “许多证券公司在证监会的三令五申之下,依然顶风做案,违规理财,挪用客户保证金,对于这些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如何处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处理方案。目前正由各地政府、当地监管部门自行把握。”据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说。

  就在今年6月,民安证券和五洲证券因为上述违规而被证监会责令关闭。

  “之所以还没有规则、标准,就是要再看进一步发展,首先摸清情况,新的政策不久将会出台”,上述人士表示。

  “同时,目前关于该基金的用途是否局限于为破产券商埋单的范围,还有一定争议。实践当中,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当遭遇短期流动性困难的时候,给不给一定的融资帮助,这都还要考虑。”该人士表示。

  “保护基金不能仅作为一个治理整顿券商的手段而出现。它应该被赋予更多的职能,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法律上赋予它代表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此前对记者表示。

  然而,据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2004年4月的研究成果《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机制》一文介绍,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SIPC)只负责向客户返还经纪人为他保管的现金或证券,而不是为有关欺诈或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起诉服务的工具。

  同时,SIPC并不能为危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其走出困境,而是顺利地导入清算程序。

  《办法》规定,“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争议风险意识

  从长远来看,对于个人债权的赔偿,还是要走有限赔付的道路

  “保护基金肯定是好事儿,但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呢?投资者不审慎选择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也疏于监管,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更加肆无忌惮,反正有人埋单。”从华夏证券跳槽到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王先生对此心存疑问。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单独解决问题,必须不同的制度相互配合。要把该基金的建立和投资者的有限赔付同时建立起来,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李曙光强调。

  据他介绍,SIPC对于破产证券公司正当请求权的受损害客户提供预付的赔偿金,但是预付的金额限制在每个客户50万美元,其中,基于现金的请求权(与证券的请求权相对),则限制在10万美元。

  去年的《收购意见》,虽然规定了个人债权在10万元以上的九折收购,但并未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这样一来,国家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支付的成本还是非常高的。

  “这只是特定阶段解决历史问题的无奈之举,从长远来看,还是要走有限赔付的道路”,李曙光强调。

  早在2004年11月8日,央行召开的学习《收购意见》金融稳定专题会议上,谢平即指出:全额偿付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只是始于海发行关闭形成的惯例。国家将来要走有限偿付的路子,《收购意见》只是开了个头。

  “证券业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进入这个圈子里的人都缺乏一种稳定的预期,在规则缺位的情况下,顽疾难去。”李曙光说:“在这个意义上,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有助于稳定预期机制的形成。”

  本报记者 谢晓冬 北京报道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投资者保护基金新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