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规范券商委托理财 资金被挪用标准更严格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9:57 新京报 | |||||||||
通知规定,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或混用即视为资金被挪用 本报讯 (记者 贾浩森) 昨日下午,央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之前,已公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简称《意见》)和个人债权
据了解,早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已经下发到各个券商处讨论,齐鲁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闫鹏向记者表示,《通知》实际上是针对《意见》发出后,在实际操作中问题的纠正和规范。 东莞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李大霄表示,《通知》对券商和客户都是好事,一方面,对券商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券商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使客户资金更加安全,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闫鹏认为,以前券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问题券商不明确,委托理财的客户也不明确,因此在兑付过程中发生了些矛盾。 而《通知》则把券商原有的不合规的业务予以剔除,通过引入新的管理办法,使其获得重生。现在券商新委托理财业务更加透明,提高了券商行业的进入门槛。 《通知》第一条就对委托理财被挪用的标准给了界定,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另外,李大霄表示,由于以前证券公司承接业务要有最低限额,所以,很多个人客户为了达到限额,把几个人资金以一个人的名义放入证券公司。但是,根据此前规定这种形式兑付资金要按照机构投资者打九折,这对个人客户是很大的损失。《通知》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这种形式按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那么,兑付资金时就会全额兑付。 对于第二条,闫鹏指出,按一个人处理,能节省大量的甄别时间和成本,但这样做原来的投资者实际会多了一道麻烦的手续,就是他们的钱不能直接找证券公司要了,要去找那个当初签订合同的人要,因为证券公司把钱都给他了。 链接 结算资金收购通知部分重要条款 真实资金转入标准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区别账户性质 而在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营业机构开户,或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机构开户,应当区别账户性质,以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载明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协议没有载明开户营业部的,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当地政府确认权属 当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客户资产不清算 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并确认后,予以解冻,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不作为清算财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