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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相关文件 明确个人名义机构债权处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3:13 东方早报

  去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为进一步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央行、财政部及证监会于昨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相关实施办法、通知等三项文件。业内人士称,新意见更具操作性、更具体化,可以预期,监管层将会加速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

  去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及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通知。昨日出台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与上述意见保持一致,再次重申了以政府资金补偿个人投资者的损失。

  意见表明,个人存款及客户保证金的合法本息由中央政府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其他个人债权,不超过10万元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按九折价格收购,资金来源为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补偿资金在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央行用再贷款予以垫付。

  昨日出台的另两份文件———《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说是上述意见的再完善与补充,细化了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个人债权及客户保证金的界定。

  其中,实施办法明确了“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三部委发布相关文件明确个人名义机构债权处置

今年5月以来,证监会就已先后托管了亚洲证券、民安证券及五洲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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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名义的机构债权问题,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若出现“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

  正在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的被托管券商———亚洲证券相关人士在看到新文件后表示,新文件中补充了一些在处置亚洲证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比如实施办法中提及的“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该人士称:“我们公司就发生了个人以银行名义与我们签定委托理财的事。感觉这个办法是为我们公司定做的一样,估计是从我们公司当中吸取了不少经验。”

  该办法规定,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由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早报记者 孙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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