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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证监会两大部门博弈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 09: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 进

  上海报道

  2005年开市的第一天,股指遭受重挫至5年来的最低点1238.18点,市场普遍认为大盘下跌的原因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业务开始正式实施。

  “其实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业务的放开或许才是市场真正担心的。”一位证券交易所的研究人士表示。

  然而就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颁布的同一天,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正在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制定。”

  上述研究人士告诉记者,“虽然非流通股从概念说包括国有股权这部分,但李荣融在规则出台的同一天作此表态显然是有原因的。”

  两个部门的博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股权的转让必须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央国资委的双重监管,那么两个“婆婆”之间的关系相处得如何将变得更为重要。

  “国资委和证监会之间的合作似乎并不多。”一位国资委官员对记者说,“双方共同发布一个56号文,其他的合作还大都保持在接触和沟通阶段。”

  56号文是指2003年9月7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担保问题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坊间认为此举是证监会借国资委之手,旨在借利用行政的手段,捂紧上市公司的钱袋子。

  此外,双方相关人员曾几次共同出现在某个话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比如2004年7月份双方曾就以股抵债的问题共同接受记者采访。

  同一天里,一厢是两所一司出台了《规则》,一厢是国资委主任表示“正在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

  “很显然,《规则》和之前国资委表示要制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不是同一条法规;同时至少表明《规则》出台之前证监会和国资委并没有进行过充分的沟通。”海通证券的一位分析师表示。

  坊间同时有消息称李荣融的说法是将国有股权排斥在《规则》所规定的非流通股的范畴之外。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资委相关研究人士,对方明确否认了上述说法,“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三大块;而其中法人股又包括国有法人、外资机构和民营机构。”

  他同时表示:“国资委正在着力积极推进国有产权改革,但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这块比较敏感,股市现在萎靡不振,现在出台的话影响会很大,国资委现在是持有一个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估计近期内不会有新的规定出台。”

  与国资委谨慎的做法相比,证监会似乎更愿意前进的步伐迈得快些。

  据了解,早在2003年下半年,证监会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起草《规则》,并且通过了几个部门的会签,但最终并没有对外公布。

  但证监会却选择让其监管范围内的两所一司来发布《规则》及其细则。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郭洪涛认为,“发文机关的行政级别和国资委相比有些低,证监会不参与其中显然有所含义。”

  在上海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个专家看来,尽管《规则》并不太完善,但是证监会之所以急着要推出来,“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市场中有消息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将有可能在春节前后出台;另一方面证监会有可能希望藉此机会来为解决全流通问题做些铺垫。”

  2004年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澄清公告称:《规则》公布后,“我国即将设立C股市场,国有股减持有望启动”的报道与事实不符;次日,两所一司称,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是变相流通;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又表示,积极稳妥推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联系到此次《规则》发布之后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证监会及两所一司不约而同地刻意与全流通问题拉开距离,而且市场方面沪深股市双双下挫,不能不让人引起联想

  交易场所的争夺

  “在《规则》颁布之前,证监会早就有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现在《规则》的实施细则都已经出来了,1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应该更没有什么争议了。”

  上述人士提到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指2001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即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对此,深圳产权交易所交易部的赵经理表示:“涉及到上市公司本身股权变动的都不在我们这边做,而是在证券交易所做。”

  但记者采访中发现,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仍旧存在着不同的声音,而且并不在少数。

  合肥产权交易所负责股权托管的胡先生则表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国有的,国家国资委要求产权的手续还是要从这边(产权交易所——笔者注)过”,其中涉及到产权的交易凭证,竞价过程也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该中心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业务,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还涉及到大股东的变更。

  王先生告诉记者,“原来国有上市公司是证监会管,现在国家国资委出了规定,按照268号文和3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我们这边办。”

  3号令,全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颁发,从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4年8月25日,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通称的268号文,该文件表示旨在针对3号令施行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的产权交易所市场不是一个统一市场,而是附属于各地的国资管理部门。中央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主要是一些指导作用,没有领导关系;尽管从政策上来讲,法律法规是由中央来制定,地方原则上来执行,但是它不执行你也没有办法,没有一个机构对它的不执行实施督促。这也是各地产权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上看法不一致的原因。

  “按照268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确实需要到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中挂牌竞价转让,”一位市场人士表示,“这就和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构成了矛盾。”

  “其实,尽管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江苏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如果再多一些沟通的话或许会好些。”

  以深圳产权交易所为例,该所交易部赵经理告诉记者,“我们当时看到268号文的时候也曾认为我们可以做上市公司这块,但后来市(深圳市——笔者注)国资委跟我们说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转让不在我们这边,就已经很明确了。”

  症结如何解开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两种。

  此前上海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李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国资委“大概是要在产交所公告一下信息,公开征集对象”。

  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相对应到新出台的《规则》中,则变成了“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和“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协议”。

  而《规则》中已经明确表示这两种转让方式均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事实上,无论是在产权交易所还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成功交易后均需要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过户手续。

  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要按照《规则》及《细则》执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托管和登记公司,地方产权交易所是否能够“突围”结果不得而知。

  徐先生这几天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他所在公司在2004年12月底通过当地产权交易所竞价购买了一家中原地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但是没有能够赶在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等到王先生1月5日打算前往登记结算公司过户时被告知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材料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当徐先生向深交所咨询如何办理确认手续的时候,对方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将全部手续带过去就可以了。

  徐先生表示此前的股权转让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是否会影响确认手续,对方表示没有问题,只要办理手续中不要提及在当地产权交易的情况就可以顺利办好手续。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在我们这种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交易仍旧能够完成过户,并不影响最终的结果。”徐先生办理股权转让的当地产权交易所的一位人士表示,“只是被认为多加了一套工序罢了。”

  需要补充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除了上述的公开征集和协议转让外,还有无偿划拨和司法裁定两种。其中无偿划拨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而司法裁定因为能够避免相关审批手续在近几年备受青睐。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多数案例经过司法裁决前交易双方已先行协商,股权拍卖以及司法裁决只是交易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避开繁琐的报批程序、等待较长的报批时间以及报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但在四种转让方式中比例最高的还要数协议转让,70%左右的比重使其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国资委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产权改革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国资委现在做了一些工作,包括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规则等,”上海社科院的一位国资专家表示,“但最终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还是要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例如之前提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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