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一审判被告赔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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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4: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宁夏频道12月29日电(记者 武勇) 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原告柏松华诉称:原告根据被告披露的年报和公告买入其股票,总金额为179630元。2001年8月《财经》杂志首先披露了被告已经公布的近两年业绩是个骗局,后被告股票被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买入股票的单价计算出平均价格为32.84元。平均价格应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 10月12日,期间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96元确定。 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934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0.35%计算为382.69元,印花税按0.4%计算为437.36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的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计算为512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110672.05元。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