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上市部负责人称伊利事件信息披露没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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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10:15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阎 岳 在昨日本报刊出《伊利事件考验新上市规则》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负责人致电记者,就伊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信息披露和新《上市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伊利股份在22日才对高管被拘一事进行披露,并不能全怪上市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这位人士一开始就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对于“第一时间”,可能市场和交易所的理解有分歧。 随后他对新《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款“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中“第一时间”的概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所谓第一时间,并不是上市公司一有重大事情就要向交易所报告。第一时间的概念通常是指公司知道这个重大事件之后并且该事件符合披露的最低要求,上市公司要在2个交易日之内向交易所报告。所谓最低要求,指的是事实清楚、事件明朗之后”。他这样诠释“第一时间”的概念。 “就拿伊利股份信息披露的情况来说,在事件发生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该事件进行了信息披露。就时间上来说,基本上符合交易所的时间要求”。他说。 在充分解释“第一时间”的概念之后,这位人士又把交易所这几日针对伊利股份事件采取的措施向记者陈述了一遍。 他说,20日,交易所是从互联网上获知伊利股份事件的,交易所果断采取措施对其实施紧急停牌(由此可见,公共传媒的力量受到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随后,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联系,找不到人。交易所旋即又和内蒙古证监局取得联系,让该局到公司了解事情真相,并临时指定一个信息披露人员。此时,当地政府已经介入此事,公司内部也已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伊利股份在20日了解到事件的基本情况后,于21日向交易所递交了报告,并于22日进行了公开的信息披露。 “伊利股份在2个工作日之内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公司在这方面不应该受到处罚。至于伊利股份2亿多元的委托理财问题,要待事情彻底明朗之后交易所才会实施必要的处罚措施”。这位人士最后说。 编后:20日伊利股份被交易所紧急停牌后,本报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21日、22日、23日分别在头版显著位置刊出《伊利股份紧急停牌迷雾重重》、《伊利事件凸现公司治理缺陷》、《伊利事件考验新上市规则》等文章。同时,本报其他版面也给予了充分报道。本报将密切关注伊利事件的最新进展,并进行及时充分的报道。敬请读者垂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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