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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保证金全额赔付 日后委托理财风险自己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3:25 四川金融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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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保证金全额赔付日后委托理财风险自己买单

风暴后,资金将流向实力雄厚的大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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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市场盛传的“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近日终于有了正式的说法。

  昨日,新华社发布《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下称《解释》)。根据该解释,目前发生的违规金融机构挪用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保证金,将被“全额收购”———意思是将会得到全额的赔付或者补偿。但是今后的趋势,特别是在“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后”,保证金将再不会得到全额赔付。

  “解释”风暴.警告

  不再有惊无险

  股民 选好券商很重要

  一直以来,股民们在选择开户券商时,往往考虑的只有炒股是否方便,交易手续费是否低廉,却从未担心过开户的券商是否合法经营,存在那里的保证金是否安全等。尽管,目前当金融机构被处置时,客户保证金还属于全额收购的范围,但《解释》中指出,现在予以全额收购,是基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今后一旦制度完善,投资者的保证金风险将自己负担。

  因此,股民们在选择券商时,务必要考虑券商经营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安全。

  委托理财 还请三思而行

  另外,很多企业都将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希望能在主营之外赚上一笔。然而如果在遇到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出现违规事项,不但收益得不到,本金还将遭受损失。

  目前,委托理财导致的损失都是由国家来承担,但此次《解释》中明确指出,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今后如果还有违规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一切损失都将由自己承担。记者 曾子建

  个人债权和保证金咋办

    昨日,新华社报道了《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下称《解释》)的消息。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下称:客户保证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本报昨日曾对此进行报道)。

  由于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因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国债、股票、储蓄存款或信托产品等,最终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有关部门处置。当投资者面临金融机构被处置时,存放于这些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是否安全?对于这些疑问,有关部门的《解释》对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保证金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让读者能够更深入了解《解释》中的规定,本报今日特别对此加以解读。

  第一部分:收购范围有哪些

  -《解释》原文: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的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记者解读:

    收购范围包括个人债权和客户保证金两方面。

  个人债权中的“个人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设账户存入的存款资金;

  个人债权中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等。

  个人债权中的“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是指:居民将资金交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证券投资形成的资产。

  个人债权中的“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主要是指居民在相关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存放在该账户的各类有价证券,这些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典型的例如:证券公司挪用股民买入的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诸如股民和机构在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在该账户上存放的用于有价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也就是“交易保证金”。

  第二部分:哪些债权全额收购

  -《解释》原文: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

  -记者解读:

    两类投资者的资产将获得全额保护,一是在金融机构内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二是股民存放在证券公司内的客户保证金。

  根据这两类资产的性质,《解释》表示: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这就意味着在相关的保护制度建立之后,对这部分资金的保护将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

  第三部分:为何要打折收购

  -《解释》原文: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记者解读:

    打折收购的债权是截至今年9月30日以前形成的债权。打折收购的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有关债权凭证、委托理财资产以及被金融机构挪用的相关有价证券。对于个人债权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10万元)以上的部分打九折收购,10万元以下部分进行全额收购。

  《解释》提醒:投资者在今后的证券交易中,对券商的选择应当慎重,尽量选择那些资质良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富有诚信的券商。

  第四部分:遵循什么原则

  -《解释》原文: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定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记者解读:

    这意味着收购将严格实行“实名制”。无论是个人以机构名义,还是机构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权,都将不予收购。如果是多人以单个人名义形成的债权,则按单个人名义处理。

  自从“实名制”推行以来,进展缓慢,特别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些“非实名制账户”现状仍然很多。该规定实际上是督促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的开户和证券交易上,必须要实行实名制,否则其合法权益将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应当是管理层推进证券交易实名制的一个举措。

  本报记者 曾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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