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青
上周末美国证监会对高盛的“非常规”(证监会内部存在分歧,该诉讼跳过谈判和解阶段直接对外公布)民事诉讼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这项诉讼迎合了当下全球对于那些“被纳税人救助却拿高额奖金的万恶的金融骗子”的愤怒。若要选个值得开刀的典型,高盛显然是最合适不过了。
寻找罪魁祸首
该诉讼是否在金融改革法案在参议院讨论的当口,助了民主党一臂之力?高盛是否应该立刻诚恳主动地披露与此诉讼相关的更多信息?证监会是否有意混淆现金CDO(债务抵押凭证,本质上是一种债券)和Snythetic CDO (我更愿翻成“虚拟CDO”,本质上是一个对赌合约,而非债券)的区别?作为做市商的高盛不透露交易各方取向是“商业惯例”,还是欺诈行为?
这些问题有的会在未来得到答案,有的也许永远不会。在我看来,这些问题固然相关且重要,但更加实质性的问题却是——当危机的硝烟慢慢散尽,我们是否需要一个(甚至更多的)罪人被严厉制裁以泄众愤?以及,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全新的制度框架来避免重蹈覆辙?
安然事件也许是面小镜子。前首席执行官杰弗瑞·斯基林二十四年零四个月监禁(安然事件中获刑最重的)和萨奥法案给我们留下了可以比照的影像。然而,安然这面镜子却又太小,这次危机蔓延范围之广、恐怖程度之剧无以复加,重要金融机构几乎全军覆没,并集体成为公众心目中的“罪魁祸首”,而对一个新金融制度框架的迫切需求,也远远超过了萨奥法案所能想象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盛们是否有罪,若有,其“罪行”将被如何厘定,其实都是次要的问题,更加核心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一致,搭建一个切近时需的全新的金融制度框架。这恐怕是人类历史上最难的事情之一。只要想想萨奥法案所带来的争议、负面效果和事后的修订(404条款),就不难理解建立一个恰当的新制度有多难,更不用说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千差万别的金融机构、宏观状况和所谓“系统性风险”,设计一个“普世”金融监管框架的艰难程度了。
金融机构的“新税”
尽管看起来困难重重,G20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们本周末在华盛顿仍将致力于此。BBC和《华尔街日报》这两天报道了一条引人关注的新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向会议提交了一份倡议: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和薪酬等课“税”。IMF认为,让纳税人为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埋单,而后者在繁荣时期享尽荣华,这显然不合理,而且这也不利于资源配置和长期经济增长。
那么,这个税怎么征呢?按照IMF的方案,“金融稳定贡献(FSC,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和“金融活动税(FAT,financial activity tax)”是两个切入的渠道。FSC考虑针对表外项目(0ff balance-sheet item)征收,但不覆盖资本和被保险的负债,起初可以针对所有金融机构以“固定费用”的方式收取,其后可逐渐参考该机构的风险程度和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来差别征收。到了差别征收这一步,FSC就有点像本专栏多次提及的“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附加系统性资本金(Institution-specific systemic capital surcharge)”了。按照GDP总量2%~4%的水平测算,G20的金融稳定贡献税将达到1万~2万亿美元的水平。
FAT是IMF倡议的另一个新税种,针对金融机构的利润和薪酬征收,由财政部掌控,用于覆盖危机发生时的“广义成本”。由于金融行业存在准入壁垒,经济学家用“特许价值(franchise value)”来概括其高于完全竞争行业的利润,将这部分“天上掉下来的好处”归于税收,并用于危机之时,这个设计也不无道理。在IMF看来,FAT另外的好处是防止金融机构“太大”,从而降低危机时对整体经济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FSC和FAT的设计听起来不错,不过,硬币还有另外一面。首先,这个新税种隐含着某种保险的意味,如此一来,金融机构可能更加偏好风险,因为如果出了问题,以前不是上缴过救助资金吗?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例如谁来执行?这笔资金如何使用?IMF的建议是不需建立新的机构,已经存在的税收或监管机构来执行即可;且该资金只能用于危机时的救助。
全球协调难题
更大的难题还在后面。危机期间各国首脑发自内心对于“全球协调”的信誓旦旦言犹在耳,逐渐走出危机的世界已经显示了一如既往的“各行其是”。就拿IMF的这项倡议来说,提出类似主张的英国高度赞同,但美国似乎喜欢一个更加温和的方案,6月G20峰会的东道主加拿大显然持反对意见,而中国,我猜测,虽然监管部门很流行说“逆周期监管”这个术语,但从监管机构到最高决策层,对宏观审慎还远没有形成深入的理解和共识。
这个世界正面临着陷入僵局的危险。目前,全球金融协调监管的重心已被置于机构监管之上,而流动性和资本是其两翼。在这两翼间,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偏好,例如美国前财长保尔森视流动性为金融机构的生命线,而现任财长盖特纳被认为对资本要求更加着迷。而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本监管的具体条款方面,例如针对是否被计入资本的细则,各国正在陷入“各说各话”的乱局。如果最终不能达成共识,那么“监管套利”将会成为一场灾难,每个金融机构都试图迁往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最为宽松的国家,而各国将因此陷入一个“监管竞争”的不幸局面。
显然,在繁复多元的具体监管条款很难迅速达成共识的背景下,相对简明、基于原则的设计和提法会更快达成共识,也许,IMF的简明框架会成为全球共识的一个草案和基础。如果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美国和英国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中国应该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税”全球共识的达成。无论是FAT,还是FSC,对于中国而言都不无征收的意义,且政治决策难度较低。不过,“金融机构税”对于中国的负面意义在于,中国金融的效率本来就低,如此一来,将面临着效率更低的风险,解决方案可以是降低行业准入壁垒,并适当调低其他的监管指标,作为对冲。(作者系本报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