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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9:57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05年10月14日,在广州市环市东路
362号好世界广场1902房会议室举行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3人(包括4名独立董事),实到11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慕亚平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全权委托独立董事魏纪元先生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黄挺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全权委托董事欧阳锡明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梁汉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的议案:

  一、审议通过《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店")与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鑫")诉讼进行申诉及申请再审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锁店与百利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2005年10月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院已于2005年9月30日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广州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判决书作出:连锁店与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将粤图广场1-4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百利鑫,连锁店还将从2003年4月6日起至交还场地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百利鑫。(详见2005年10月8日《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认为,本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本案原告百利鑫以已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查封的涉案房产与连锁店签订所谓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擅自处理被依法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作经营协议》当然无效。为此,公司决定将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积极申诉,争取早日再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申请人民币1.7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亿元为开立进口信用证授信融资,7000万元为流动资金贷款,该授信融资免担保、免抵押;授信期限自授信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同福支行申请的1.8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展期一年的议案》

  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同福支行申请的1.8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将于2005年10月到期,现公司同意将该授信额度展期一年,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广东省阳江市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需要,现同意公司在广东省阳江市设立分公司。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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