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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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4:09 中国证券业协会 | |||||||||
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我公司以华凯大厦第4、8、10楼为海南美凯利卫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海南工行)借款80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10 月25 日以(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南工行对上述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公司已公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查封了上述担保财产,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0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以下简称海口建行)以我司已于1994 年将华凯大厦第4层西半部房产出售给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我公司售房给海口建行是既成事实,若因该案的执行导致海口建行相关财产的损失,我司将承担高达1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切实履行我司的担保责任,我司在与海南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将上述抵押房产转让给湖南瑞翔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并约定瑞翔公司将购房款直接付给海南工行。至此,我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005年8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宏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时,以(2002)龙执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该房产的产权人瑞翔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以(2002)龙执字第70- 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 特此公告。 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