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众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7号)核准,向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497,187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4.86元,发行费用共计13,215,668.95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86,784,315.91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2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年产12万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生产项目"由公司控资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众立合成材料")负责实施,为规范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众立合成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嘉善工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众立合成材料为浙江众成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众成通过众立合成材料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万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生产项目,浙江众成负责确保众立合成材料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浙江众成已在嘉善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4070029300300179,截止2017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 389,199,985.27元;众立合成材料已在嘉善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4070029300301879,截止2017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浙江众成将在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手续后,将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众立合成材料已在嘉善工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众立合成材料年产12万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众立合成材料与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众立合成材料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众立合成材料与开户银行三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伊苹、安用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众立合成材料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众立合成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众立合成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众立合成材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众立合成材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众立合成材料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众立合成材料或者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和众立合成材料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众立合成材料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公司、众立合成材料、开户银行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开户银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