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 2 月 23 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慧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9号。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6号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国平先生、王忠华先生、郑敏先生、张凌兴先生、花炳灿先生、李占国先生、刘士林先生、顾建华先生、顾云峰先生、陈琳女士、苏忠先生: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顾国平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慧球科技原名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原实际控制人为广西省北生药业集团。

  2009年9月,慧球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公司重整计划的实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嘉)等债权人获得股权分配。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瑞尔德嘉等原债权人股东并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仅对公司重组等事宜享有知情权,并参与对重组对象的考察工作。

  此后,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原地产)以支付1.2亿元协助慧球科技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承接慧球科技部分不良资产为对价,取得重组慧球科技的资格。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慧球科技重组小组成立,成员包括原慧球科技总经理胡刚、郡原地产副总经理赵文劼、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文华、副行长李德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阳丽琼,瑞尔德嘉董事长汪功新。2014年3月,重组小组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技术)董事长顾国平商定,由斐讯技术"借壳"慧球科技上市。此外,会议还商定由瑞尔德嘉等股东向顾国平或顾国平指定的第三方转让部分股权。

  2014年4月1日,慧球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4年7月1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该公告称,由于慧球科技与斐讯技术之间未能就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与斐讯技术友好协商,双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继续停牌的公告。慧球科技拟筹划通过向顾国平及其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以发展智慧城市为主的经营业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由顾国平决策,方案由顾国平团队设计,发行对象由顾国平联系确定。9名非公开发行对象中,许广跃为郡原地产实际控制人,许广跃于2014年7月与顾国平就非公开发行事宜签订备忘录;张志祥为代表瑞尔德嘉持股的个人投资者;深圳市睿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共佳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共佳)、上海表正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晋帝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歌付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居行投资合伙企业等均为代表斐讯技术原股东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上海共佳与顾国平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4年7月,斐讯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斐讯技术智慧城市部分资产无偿赠与慧球科技。同月起,顾国平开始负责慧球科技的经营管理。有关公司发展方向,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慧球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均向顾国平汇报,由顾国平决策。

  2014年11月,顾国平与郡原地产实际控制人许广跃签署协议,约定在顾国平或顾国平指定的第三方买入部分慧球科技股权后,许广跃将协调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何京云、张法荣辞去董事职务,并支持顾国平提名的2位人员担任慧球科技董事,支持顾国平担任慧球科技董事长。许广跃将协调慧球科技现有董事与顾国平保持一致行动。为了配合慧球科技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许广跃将配合顾国平,以便将顾国平界定为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1月4日,中信证券依据与和熙2号基金(以下简称和熙2号,该基金为顾国平一致行动人)的管理人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收益互换协议,从瑞尔德嘉处买入1500万股"慧球科技",持有慧球科技3.8%股份,成为慧球科技第二大股东。此后,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和熙2号、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德邦创新资本-浦发银行-德邦创新资本慧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慧球科技"。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截至2015年12月5日,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34,716,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9%。

  2014年11月5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议案称董事会收到董事何京云、张法荣的书面辞职报告。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增补斐讯技术董事长顾国平、斐讯技术首席运营官张凌兴为公司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2014年12月1日,慧球科技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由顾国平、张凌兴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2014年12月1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选举顾国平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京云变更为顾国平。任职董事长期间,顾国平参与了所有董事会会议,主导了董事会议案的审议表决。

  2014年12月9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名斐讯技术时任监事长顾建华、斐讯技术副总裁、工会主席顾云锋为慧球科技监事候选人。2014年12月12日,慧球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名顾国平、张凌兴、斐讯技术副董事长王忠华、斐讯技术首席执行官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为董事候选人。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2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均来自顾国平实际控制的斐讯技术。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经由顾国平联系,同意出任相关职务。

  2014年12月29日,慧球科技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顾国平、张凌兴、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为公司董事。选举顾建华、顾云锋、陈琳为公司监事。同日,慧球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顾国平连任董事长职务。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顾建华为监事长。

  综上,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顾国平通过指定第三方中信证券持有慧球科技3.8%的股权,并通过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瑞尔德嘉、郡原地产等慧球科技股东及重组方的协商、协议安排,成为慧球科技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慧球科技的重大合同签订、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均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编号为临2014-058、临2014-063、临2014-066、临2014-068、临2014-069、临2014-073、临2014-077、临2014-081、临2014-084、临2014-085、临2014-094、临2015-034、临2015-038、临2015-060、临2015-068、临2015-069、临2015-071、临2015-072、临2015-073、临2015-074、临2015-086、临2016-007的22份临时公告(以下简称22份相关临时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该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情况说明、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慧球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2份相关临时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在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顾国平、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为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为慧球科技时任董秘,并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署《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顾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对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68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他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18条第2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顾国平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顾国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7号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先生、董文亮先生、温利华先生、李占国先生、刘光如先生、刘士林先生、陆俊安先生: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56,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陆俊安根据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证券事务代表鲜言指使,经与鲜言、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文亮、董事温利华等人讨论,起草了1001项议案(议案标题见附件)。经鲜言同意,陆俊安将含有上述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李占国、刘士林,通过微信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刘光如,并电话通知了慧球科技董事温利华。

  2017年1月3日,慧球科技以通讯方式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含有上述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在慧球科技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董事为董文亮、李占国、刘光如、温利华,对决议弃权的董事为刘士林。

  2017年1月3日,陆俊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含有上述1001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申请进行披露。上交所当天即向慧球科技下发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指出慧球科技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数量极大,诸多议案前后交叉矛盾,逻辑极其混乱,未批准信息披露申请。1月4日,慧球科技再次向上交所报送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并将含有996项议案(上述1001项议案删除了《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3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5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300元的议案》等5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作为附件,上交所未批准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申请。

  2017年1月4日,根据鲜言指使,陆俊安安排他人注册了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并指挥他人将含有上述996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的两份文件以链接的形式刊登于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公众通过点击链接即可阅读上述两份文件。同日,陆俊安使用鲜言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柯塞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脑,以"神兽出没"的用户名登录东方财富网股吧,将照片版的《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董事会材料、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我会认为,慧球科技董事会审议部分议案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明确规定。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司法》第46条、第108条第3款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遵守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义务,不是公司董事会可以超越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事项。慧球科技董事会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审议《宪法》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5条、第46条、第10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慧球科技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证券法》第67条、《信披办法》第30条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慧球科技将《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依法不应由董事会审议,与《证券法》第67条、《信披办法》第30条所列重大事件无任何相关性、相似性的内容作为公告的组成部分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

  我国资本市场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任何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尊重社会道德。任何上市公司都不得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发布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道德的内容,不得无视法律规定,突破社会主义道德底线,挑战监管权威。

  慧球科技所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是披露大量无事实可能性、无法律基础的虚假信息。《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向第一大股东申请500亿免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22项议案强加股东义务,所述事项超越正常交易范畴,违反法律规定,无实现可能性,构成虚假记载。二是发布大量矛盾信息,误导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职工薪资变动、董事会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动等方面真实意见的认知。《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5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20%的议案》等21项关于员工加减薪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杭州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长沙的议案》等18项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的议案;《关于选举沈丽丽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鲜言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等25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四礼拜五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二礼拜三的议案》等6项调整公司双休日的议案,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混淆视听,误导了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上述方面实际意见的认知。三是慧球科技披露议案时存在重大遗漏。对于确属股东大会可表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16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待表决议案的内容。但慧球科技披露的议案,均只有议案标题,而无任何具体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慧球科技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在信息披露申请被交易所严厉驳斥的情况下,慧球科技仍然擅自将相关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0条有关"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的规定。

  综上,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5条、第46条、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董文亮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温利华作为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陆俊安、鲜言分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参与了1001项议案的起草工作,陆俊安具体实施了违法信息披露行为。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李占国、刘光如,在董事会讨论相关议案时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刘士林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慧球科技所发布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鲜言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慧球科技时任实际控制人顾国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子公司设立、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鲜言指使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董文亮、温利华、李占国、刘光如、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董文亮、温利华、李占国、刘光如、陆俊安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董文亮、李占国、温利华、刘光如、陆俊安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8号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先生、董文亮先生、温利华先生、刘光如先生、李占国先生、刘士林先生、潘大明先生、顾云锋先生、董雪莲女士、陆俊安先生: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2016年1月9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顾国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年4月26日,鲜言与时任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顾国平会面商谈,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次日,按照商谈结果,根据鲜言安排,鲜言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表决权委托书》、《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备忘录》。

  《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顾国平同意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经营权、所拥有慧球科技股份及附属权益转让给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主体;顾国平确保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方指定的合格人员在约定期限内成为慧球科技的董事、监事;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亿元,分两次支付。

  《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在上海躬盛完成向顾国平支付上述《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首笔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3亿元后,顾国平将其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躬盛。上海躬盛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有效的慧球科技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召集、召开和出席慧球科技股东大会会议;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慧球科技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策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

  《借款协议》约定,上海躬盛向顾国平提供借款人民币1亿元。

  《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若顾国平于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重组,顾国平向上海躬盛支付人民币15亿元,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海躬盛全面退出斐讯通信和慧球科技管理,相关印鉴、证照、文件归还顾国平;若顾国平未能在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或完成资本重组后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15亿元款项,顾国平全面配合上海躬盛完成包含但不限于对慧球科技的法人、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等的实质变更及过户手续。

  在上述合约签订后,顾国平于同年4月27日收到了鲜言通过"饶玉珍"、"匹凸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来的3亿元款项。同年4月29日,顾国平收到鲜言通过"饶玉珍"银行账户转来的1亿元借款。

  同年4月27日,顾国平开始向上海躬盛移交慧球科技的印鉴、证照、财务资料、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慧球科技子公司智诚合讯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章等公司材料。上海躬盛出具承诺函称: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56)及子公司印章、证照已向我方交割,兹承诺: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改选完成之前,慧球科技及其子公司一切行为及法律责任皆由我方承担。

  同年5月9日,代表顾国平利益的慧球科技原董事王忠华、张凌兴以及独立董事花炳灿提出辞职。根据鲜言要求,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决定提名温利华、董文亮为公司董事,提名刘光如为公司独立董事,聘请陆俊安为证券事务代表。温利华、董文亮、陆俊安均为鲜言实际控制的上海柯塞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刘光如与鲜言为朋友关系。同年5月23日,慧球科技召开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聘请温利华、董文亮、刘光如为公司董事的议案。7月18日,顾国平辞去董事长职务,并根据鲜言建议,向董事会提议由董文亮担任董事长。同日,慧球科技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选举董文亮为董事长。

  综上,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鲜言通过自已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与慧球科技时任实际控制人顾国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设立子公司扩展经营范围、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21日开始,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持续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至同年10月10日,瑞莱嘉誉持有慧球科技股票43,345,642股,占慧球科技总股份的10.9793%,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但由于瑞莱嘉誉并未及时改组慧球科技董事会,慧球科技仍由鲜言实际控制。至2017年1月10日,慧球科技披露董文亮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温利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刘光如、李占国、刘士林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鲜言不再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不再构成对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7月20日,慧球科技在《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中称"截止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顾国平先生"。同年8月8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称"经本公司核实,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年8月29日,慧球科技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相关协议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慧球科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2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董文亮直接参与了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事宜,作为公司董事长,与公司董事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刘士林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多次问询的情况下,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临时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审议《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董事刘士林在审议慧球科技2016年半年报时,表示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对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出承诺。陆俊安为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文亮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刘士林、潘大明先生、顾云锋先生、董雪莲女士、陆俊安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所多次问询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照《证券法》第68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鲜言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最终决策者,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董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陆俊安、潘大明先生、顾云锋先生、董雪莲女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董文亮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董文亮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9号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国平先生: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9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顾国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年4月26日,鲜言与时任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法人代表顾国平会面商谈,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次日,按照商谈结果,根据鲜言安排,鲜言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表决权委托书》、《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备忘录》。

  《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顾国平同意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经营权、所拥有慧球科技股份及附属权益转让给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主体;顾国平确保上海躬盛或上海躬盛指定的受让方,指定的合格人员在约定期限内成为慧球科技的董事、监事;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亿元,分两次支付。

  《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在上海躬盛完成向顾国平支付上述《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首笔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3亿元后,顾国平将其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躬盛。上海躬盛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有效的慧球科技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召集、召开和出席慧球科技股东大会会议;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慧球科技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策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表决权委托自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的《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实施,直至《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确定的慧球科技股份全部转让完成。

  《借款协议》约定,上海躬盛向顾国平提供借款人民币1亿元。

  《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若顾国平于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顾国平向上海躬盛支付人民币15亿元,上海躬盛与顾国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上海躬盛全面退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和慧球科技管理,相关印鉴、证照、文件归还顾国平;若顾国平未能在同年8月1日前完成对斐讯通信的资本重组或完成资本重组后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15亿元款项,顾国平全面配合上海躬盛完成包含但不限于对慧球科技的法人、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等的实质变更及过户手续。

  在上述合约签订后,顾国平于同年4月27日收到了鲜言通过"饶玉珍"、"匹凸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来的3亿元款项。同年4月29日,顾国平收到鲜言通过"饶玉珍"银行账户转来的1亿元借款。

  同年4月27日,顾国平开始向上海躬盛移交慧球科技的印鉴、证照、财务资料、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慧球科技子公司智诚合讯的人力资源部章、劳动合同章等公司材料。上海躬盛出具承诺函称,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56)及子公司印章、证照已向我方交割,兹承诺: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改选完成之前,慧球科技及其子公司一切行为及法律责任皆由我方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及执行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67条第8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67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公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31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的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签署上述协议后,慧球科技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慧球科技未予披露。

  慧球科技未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顾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18条第2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顾国平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顾国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所有收到告知书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听证或者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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