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大股东将股票易主,不管是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还是证交所集中交易,都要受到严格的制度规范。

  熊锦秋

  据统计,从去年12月到今年2月15日,A股市场共有108家公司的大股东实施了278次减持,总市值涉及320亿元,尤其最近市场盛传针对大股东减持的雷霆监管新政将至,大股东担心今后减持受限,加快了减持步伐。笔者认为,减持新政应尽快完善并出台,同时要注意增强大股东长期持股信心。

  A股市场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从中获利最大,大股东持股经过3年禁售期、再经过“锁一爬二”阶段,此后理论上持股就可以完全自由流通;另外甚至在公司上市之后不久,大股东就可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除了极个别退市之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不管经营好坏,大股东都可坐享其成,将股市作为提款机,通过高价减持套现成为亿万富豪的例子举不胜举。

  但大股东持股毕竟与公开发行的股票有本质区别。大股东与二级市场散户持股成本甚至相差几十倍,且大股东除了拥有内幕信息优势,还拥有影响甚至控制上市公司运作的权利,如此情况下赋予大股东与散户一样的全流通权利,上市公司推高送转掩护大股东减持就会成为必然,散户只能沦为待宰羔羊。

  对大股东等持股,美国144规则提出“限制性证券”概念,也即“直接或间接从发行人处,或从关联方处,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获得的证券”,发起人股东、首发前以私募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的其他股东,它们持有的老股都属于“限制性证券”。顾名思义,“限制性证券”在转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其中分门别类对各类股东持有的“限制性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报、锁定期和减持数量等作了规定和限制。

  2016年1月,A股市场出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对减缓减持冲击起了不小作用,但减持规则的改革还不彻底,比如,其中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缺乏明确限制规定,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甚至可以减持任意比例,这为市场所诟病。笔者建议,A股市场可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从“限制性证券”角度,在目前制度基础上,完善并建立A股特色的减持约束制度。

  首先可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无需理由。大股东、董监高与其他散户一样,也是食人间烟火的普通人,同样也有用钱的地方。目前大股东为了减持编造的减持理由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大股东减持是其神圣权利、无需任何理由,但大股东绝不能以上市公司需要用钱等为借口,蓄意践踏减持比例等红线,也即不能违法违规减持。

  其次要强化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的约束。大股东持股属于“限制性证券”,与公开发行流通股票有本质差别,只要大股东将股票易主,不管是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还是证交所集中交易,都要受到较为严格的制度规范。

  其三要完善减持预披露制度。目前不少法规条文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制度都有些规定,比较杂乱,其针对的主体不同,有的针对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有的针对是持股5%以上股东、有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针对的股票转让方式有局限,多数仅针对通过证交所集中交易减持方式。建议整合减持预披露规则,形成统一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来6个月有减持可能的,无论是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也无论是减持原始股或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都要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

  其四,约束减持比例。建议首发上市以及重组上市控股股东在持股三年解禁后,第四年每年减持不超总股本2%(包括集中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第五年最多3%,第六年及之后每年最多减持4%。对于协议转让,可规定上市三年之后不允许协议转让,此后每年可以转让的比例则不受限制,但接盘人由此要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约束。

  其五,增强大股东长期持股信心。为引导大股东打造百年老店,可在监管和再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待;另一方面,对于大股东、定增对象等清仓式减持,肆意套取市场差价的上市公司,要强化对其中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监管,同时在再融资等方面要严之又严、甚至取缔其一段时间再融资资格。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责任编辑:梁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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