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7〕10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披露存在差错且更正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差错更正对2015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17,952,381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9,677,381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77,381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47%、-1.37%、-867.8%。影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18,058,796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8,058,796元,影响净利润-18,058,796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74%、-1.54%、28.5%。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后的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财务报告对外担保披露存在差错。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第十节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9,000.00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将上述事项更正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10,000.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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