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臻享”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臻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臻享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13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14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931,740,571.94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31,094,773.1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8%,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一,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31,094,773.1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议案一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一获得通过。

  对于议案二,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31,094,773.1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议案二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二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臻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2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臻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关于议案一

  (1)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2月14日起对东方臻享A类基金份额实施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东方臻享A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2、关于议案二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2月14日起对东方臻享C类基金份额实施调整后的销售服务费率,由0.40%/年调整为0.10%/年。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进行披露。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三:《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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