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2、3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12日~2017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5:00至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7-02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208,206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25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181,6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021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4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2,46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97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17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208,206票。同意票为295,208,2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208,206票。同意票为295,207,2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000票,占0.0003%;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采购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208,206票。同意票为294,611,3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票为437,400票,占0.1482%;弃权票为159,468票,占0.05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208,206票。同意票为295,208,2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208,206票。同意票为295,208,2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简称:11中利债 债券代码:112094
债券简称:15中利债 债券代码:112299
债券简称:15中利01 债券代码:11835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对公司债券无影响
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2月8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披露了《关于更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公司名称由"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2017年2月8日起原股票简称"中利科技" 变更为"中利集团",公司本次更名后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309"。
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保持不变,债券简称"11中利债"和债券代码"112094"保持不变;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保持不变,债券简称"15中利债"和债券代码"112299"保持不变;已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保持不变, 债券简称"15中利01"和债券代码"118354"保持不变。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署新的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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