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月12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股份")及中润国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贸易"),与独立第三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签署了《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689,599,817股A股股份转让给地铁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以及交易各方于2017年1月1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17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给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资委、并抄送给公司的《关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润国内贸易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39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分别所持公司168275.9247万股、684.057万股A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地铁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地铁集团持有168959.9817万股A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5.31%。

  三、请国有股东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相关方持本批复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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