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01:43 证券时报

  原标题: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12月1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广发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发恒盈")诉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投资")、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银汇通")以及本公司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6)粤03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广发恒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3日,本公司披露了原告广发恒盈于2016年7月26日诉瀚明投资、华银汇通及本公司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况请见本公司2016年9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6-09-03-02号公告。

  三、裁定书具体情况

  2016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法院在审理广发恒盈诉瀚明投资、华银汇通及本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发恒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广发恒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广发恒盈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广发恒盈撤诉,该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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