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7月18日讯
\*ST烯碳(000511)7月18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ST烯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据悉,2015年10月8日,*ST烯碳子公司北京银新与银瑞万通签订《烯碳碳汇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拟共同设立碳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银新需在2015年内到位首期资金作为合作保障。2015年11月10日,*ST烯碳与香港恒荣、银瑞万通三方在天津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2015年12月30日,北京银新支付1.2亿元投资款。2016年4月26日,公司收回上述投资款。上述对外投资合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金额达1.8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5%,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2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另外,2016年4月26日,北京银新与中跃光电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资金提供给中跃光电。当日,北京银新支付了3.85亿元借款。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8日,公司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对外借款合同(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达3.85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2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ST烯碳7月18日晚还公告称,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认为*ST烯碳及子公司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融资费用,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职工薪酬,未按规定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上述事项,导致*ST烯碳2015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辽宁证监局根据《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责令*ST烯碳予以改正,并要求*ST烯碳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ST烯碳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提交经*ST烯碳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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