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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PRDF NO.1 L.L.C(以下简称“PRDF”)通知,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58,293股,其中股改限售流通股16,658,293股,减持股改限售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为4.00%。
一.股东减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即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5月25日)PRDF持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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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5月20日,PRDF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票405.83万股的平均价格为10.13元/股。
2016年5月24日,PRDF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票800万股的平均价格为12.12元/股。
2016年5月25日,PRDF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票460万股的平均价格为12.02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PRDF所持股份为20,781,15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6,904,000股的4.98%,PRDF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注:公司于2005年11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11月PRDF持有限售股25,757,143万股,该等限售股分别于2006年11月25日,2007年11月25日和2009年12月9日上市流通,该等股份经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2008年度利润分配和2010年度利润分配以及多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PRDF持有20,781,15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6,904,000股的4.98%,PRDF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详见历次解除限售、出售限售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2005年9月28日公告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PRDF承诺如下:
其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东减持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减持股份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做出的承诺。
3、本次减持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PRDF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备查文件:PRDF历次股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出售限售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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