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更正公告

2015年04月04日 01: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3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临2015-013号)。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误写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更正为:

   发行方式:采用承销方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更正后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有关规定,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一、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如下:

   发行规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5 年(含5年);

   发行方式:采用承销方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发行利率:按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发行上市: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将于注册后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要择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流通;

   募集资金用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降低融资成本。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项

   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与中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2)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种公告等;(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以及(4)其他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批,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并致歉。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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