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7日-2014 年10 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7 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候选人施驰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347,635,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3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347,613,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360,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88%。
5、本公司部分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家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杨东文先生、施驰先生、刘小榕先生、张知先生、应一鸣先生、郭祥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东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杨东文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施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施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刘小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刘小榕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张知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应一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应一鸣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郭祥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祥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在经深交所对拟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议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王兴军先生、鞠新华先生、尹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王兴军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鞠新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尹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尹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共设监事三名,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郭利民先生、贾宏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飞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利民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贾宏伟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家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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