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4)京仲案第140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的《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决定受理本公司提交的以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同时要求本公司在该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书面意见。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未能按照与本公司签订的《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所约定的股份,构成违约(详见2014年1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上海指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非公开发行认购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4-005)。公司为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于9月29日就该违约事项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仲裁结果情况及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仲裁事项尚无结果,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2014)京仲案第140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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