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27日讯
8月27日,据商务部消息,国家卫计委、商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通知表示,从2014年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通知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另外,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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