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14-08-056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2014年8月5日下午14:00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4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167,3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332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000,1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2579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67,1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48 %。
(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7,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3. 公司3名董事、1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括2个子议案)
2.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认购对象为大成创新资本-兴森资产管理计划1号)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2.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认购对象为大成创新资本-国能资产管理计划1号)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证券代码:000612 公告编号:2014-053
债券简称:11万方债债券代码:11203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8月11日,凡在2014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12日支付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万方债
3.债券代码:112037
4.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8,000,000张(人民币8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0%
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8.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4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万方债"票面利率为6.70%,每手"11万方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12日
3.付息日:2014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万方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东
联系人:马东洋
电话:0391-2535596
传真:0391-2535597
邮政编码:454172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2.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6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238号)。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现就暂停上市期间的近期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法律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搞好经营,为公司争取恢复股票上市交易打好基础。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三节终止上市的规定,如出现不能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况,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公司暂停上市期间,将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披露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公告编号:2014-37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0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七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七名,三名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张增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董事的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在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办理综合融资授信业务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办理综合融资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敞口1亿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额度期限一年,授信用途为原辅材料采购。
授信敞口部分由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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