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普中执字第41号《执行通知书》,知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建 行景谷支行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31日本公司开立于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中被法院冻结的33,853,975.27元已被法院划转。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中院”)送达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知悉:普洱中院已于2014年4月21日正式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景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4-015公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建行景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469,352.09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2、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权属被告的林权证为NO.0002622号项下的碧安片区56074亩林木林地,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146.8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案执行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景谷支行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下达(2014)普中执字第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469,352.09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2、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生效扣第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3、承担案件受理费179146.8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4869.35元。
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开立于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中被法院冻结的33,853,975.27元已于2014年7月31日被法院划转。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将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及原材料采购受限。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六日
报备文件:
1、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中民初字第21号】
2、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普中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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