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 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3年末总股本16,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4,750,000.00元,占2013年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5.72%。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桂莲、石祥麟、石晓东、石豆豆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本条上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23号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11-87555199、0411-87555168-8656
传真:0411-87612800
邮政编码:116600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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