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3,154.70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38.47万元,公司2013年度实现盈利主要系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公司重大重组事项已获中国证监会[微博]无条件审核通过,资产过户及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及时办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本公司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自2010年4月28日起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证券简称变更为"*ST科健"。
经审计,公司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为46,781,290.07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202,024,578.41元,每股净资产为-8.00元。经公司申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交易自2011年8月11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ST科健"变更为"ST科健"。
2011年10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债权人对本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2日起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证券简称由"ST科健"变更为"*ST科健"。
二、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及相关情况
1、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中科健进行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2012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013年7月17日,中科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明确截至该监督报告出具之日,中科健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同日,中科健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认中科健的普通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货币清偿和股份清偿的方式获得清偿,相应的货币资金和股份均已划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预留或者提存的货币资金和股份也已划入管理人专用账户,执行结果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截至报告出具之日,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2013年7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中科健根据重整计划及债权人的支付指令,向债权人支付了现金,并将中科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划入债权人指定账户。对于未确认的预计债权及未提供合格证券账户的债权分配款项及股票进行预留或提存。因此,中科健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中科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中科健申请本院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综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科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2.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13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符合条件
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于2014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经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922,834.90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1,546,995.33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474,956.74元。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均不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条件,公司也不触及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司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3.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及核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2.9条、13.2.13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交易自2014年4月22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3.2.1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1日停牌一天,于2014年4月22日开市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科健"变更为"中科健",股票代码仍为000035,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10%。
三、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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