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债 权 登 记 日 :2014年3月3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3月4日
由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发行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4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上电债(122231)
3、发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 5年期,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证监许可[2013]168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集中付息,自2014年3月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在本年度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上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于2014年3月13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证券部。
邮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1号楼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00010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托管人
1、发行人
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联系人:马连萍
联系电话:021-23108886
传真:021-23108717
2、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黄央、寻国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437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
“12上电债”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3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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