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新疆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也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28日(IPO申请时)、2007年4月27日(配股申请时)、2011年11月30日(非公开发行申请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l、天富集团保证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2起,天富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子企业(以下称"下属企业")将不增加其对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集团保证将促使天富集团的下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如发生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拥有与股份公司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的情形,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把该等资产以托管、租赁的方式交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或由股份公司收购、兼并,或通过股份认购的方式逐步投入股份公词,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天富集团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中除天富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天富集团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股份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5、对于由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身研究开发、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份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如拟出售其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天富集团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天富集团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7、如果发生本承诺书第5、6项的情况,天富集团承诺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或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快提供股份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股份公司可在接到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二、限制转让所持有股份承诺
2013年3月19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作出限制转让所持有股份承诺,其中:
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天富热电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9日)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天富热电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
三、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5月30日,经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公司将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6.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扩大再生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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