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年02月11日 02:50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方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5日,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力元")受让了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08%的股权,泰兴力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泰兴力元的股东任元林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4年1月21日,泰兴力元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在报告书中,泰兴力元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报告书第三节中,泰兴力元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已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二、在报告书第七节中,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泰兴力元承诺:"本公司保证与上市公司继续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和组织结构上保持完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治理结构,继续具有独立经营运转系统。"

  三、在报告书第七节中,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泰兴力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

  四、在报告书第七节中,为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泰兴力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中。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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