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法院应主动“过问”光大证券民事赔偿

2013年09月12日 03:16  证券日报 

  与会专家同时呼吁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

  本报讯 在昨日举行的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充分肯定了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的及时顶格处理,同时对投资者依法索赔问题提出了建议。

  为了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由凤凰财经举办的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昨日在北京举办,此次研讨会的议题包括光大证券的责任和处罚、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市场创新与监管。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局级巡视员王连洲[微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微博]、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 、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严义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严义明、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等参加讨论。证券日报社副总编辑董少鹏主持会议。

  王连洲表示,证监会处理光大证券事件出手快,也比较果断,体现了监管层依法从严治市的决心。对于股民索赔问题,《证券法》早就有规定了,但内幕交易究竟怎么赔偿,还需要司法机关尽职去做。我建议监管层、法院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法院不能永远对民事赔偿不过问。

  宋一欣律师认为,到今天为止,光大证券连一个“我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表态都没有,由光大证券出钱设赔偿基金更难。他同时指出,中国目前缺失集团诉讼,同时对内幕交易赔偿没有司法解释,所以没有赔偿标准。2007年曾有一个高院院长讲话,表示可以受理这类案件,随后大概有几十个案件,因没有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法院最后判投资者败诉。

  对此,严义明律师指出,法院这样做非常不负责任。目前光大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可能不受理。他强调,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证券法》也应该毫无例外地适用。就光大这个案子来讲,既然《证券法》第78条规定,内幕交易造成投资人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该受到限制,法院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创造条件,为受损的投资人要求赔偿。这是法院应尽的义务,也是法院应做的事情。

  薛洪增律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他同时称,到目前为止,他代理的东方电子案参与诉讼的人数也是最多的,涉案金额也是最大的,但即使这样,参加诉讼的股民人数仍然没有达到5%,只有大约3.5%参与进来。其他大部分案件连1%都不到。与会专家认为,投资者对于诉讼索赔的热情低,说明对于依靠《证券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不足,这个问题值得重视。

  张远忠律师说,有人提出比照平安证券[微博]模式成立一个赔偿基金,但如果站在光大证券的角度想,也有它的难处。证监会近期强调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冀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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