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的名义 索赔光大证券

2013年09月03日 23:57  投资快报 

  记者 余以墨

  当全国媒体和投资者合力声讨光大证券,呼吁对其进行索赔时,将索赔真正付诸实践的第一案已经花落已经以“务实”而闻名的广州——有一位家住番禺的郭姓股民前日已经前往区法院提交材料索赔7万元。

  《投资快报》记者昨日联系上其代理律师叶小雷律师,其表示此次起诉的法律事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一起推上被告席,和内幕交易无关。而其突破性的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免去上海法院起诉的诉讼成本和奔波之苦。

  番禺股民状告光大证券和上交所

   叶小雷律师透露,其代理的股民郭先生年过四旬,家住广州番禺洛浦街。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事件,引发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异常交易事发后,上交所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直到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又向媒体否认“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我的代理人看到这种情况,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当天下午开市后,迅速高位买进数只股票。”叶律师表示,然而当天下午2时许,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说出了问题,郭先生高位买进的数支股票在当天收市时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将股票卖出,共损失7万元。

  由此,郭先生经过法律咨询后,决定将光大证券和上交所告到法院。其认为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异常交易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场发表不实言论,存在过错,而上交所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属未尽监管之责,共同导致他的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

  三人投资者可索赔 理由各不同

   叶小雷律师表示,此次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共有三类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第一类是光大证券的股东,即购买了光大证券股票的投资者,他们起诉的理由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第二类是被乌龙指事件和光大高管误导的后买入非正常上涨股票的股民,他们起诉的理由可以是侵权责任法。第三类是因为乌龙指事件造成的大盘波动而蒙受损失的股指期货投资者和基民。

   其表示,此次代理的郭先生索赔案,就属于第二类。

  侵权责任纠纷并非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值得留意的是,此次郭先生起诉的理由是侵权,并非目前大众热烈讨论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叶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发生后进行的对冲交易,和投资者的损害并无关系,真正让股民遭受损失的,是其系统缺陷引起的乌龙事件,和其后高管发表的不实澄清言论。

  此外,此次郭先生是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并非上海法院。

  叶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而在司法实务中,类似以网络为依托发生的侵权行为,被侵害人常住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表示,这样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受害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如果一起涌向上海起诉,会增加法院压力,也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如果可以分散到各个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事情就简单多了。”

  证监会处罚将是有力证据 法院正立案审查

   叶律师指出,此次起诉光大证券的主要侵权事实就是其交易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漏洞和高管发表的不实澄清言论,这两点构成投资者对信息的误判,从而导致损失。“而这两点,证监会日前出具的处罚都已经加以证实了,无需我们自己去调查取证,为投资者起诉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进一步表示,光大证券董秘等人的不实言论,属于职务行为,也认定为公司行为。

   据悉,番禺区法院接受郭先生起诉材料后,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法院有无管辖权,需要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规定,法院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投资快报》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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