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25日消息,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发布会正在进行,针对媒体质疑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属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以下为答问实录:
新华社潘清、上证报王璐、第一财经日报程亮亮、广州日报张忠安、新浪财经刘琛、网易财经赵婷、21世纪网朱萍问: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 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正如之前对事件发生当日异常交易的介绍,其异常特征的预警信息是累计涨幅。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
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例如:2012年纽交所做市商骑士资本的做市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发出大量高买低卖的错误订单,导致上百只股票大幅异常波动,价格信号混乱,纽交所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近期的高盛事件中,高盛程序交易系统出错,向市场发出大量错误报价的衍生品订单,相关交易所也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交易所并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没有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本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本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总计有近1000条。本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本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在当时的情况下,以本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事实上,直到收盘后,本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本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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