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3年08月02日 01: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8号),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准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鹏兼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发布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9月12日9时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新崇大酒店(上海崇明县城桥镇鼓浪屿路777号)14楼丰硕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收益分配条款等内容的议案》(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3年8月28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4、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5、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6、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8、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9、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非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通过纸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次大会。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3、授权权力确定原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授权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计票;授权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将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七、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8月28日(权益登记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九、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关于修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收益分配条款等内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网址:www.zhfund.com

   会务常设联系人:贺俊、顾艳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十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2013年9月12日9时30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亲自出席会议者,还需提供前述身份证件原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2、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关于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修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收益分配条款等内容的议案;

   二、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三、关于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收益分配条款等内容的议案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关于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附件三)提出的修订方案进行修改。

   本议案须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日

   附件二: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 2013年9月12日9时30分召开的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署或盖章之日起至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两次。

   委托人(签署/盖章):

   (机构投资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署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届时委托人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本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附件三:

   关于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的说明

   一、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性

   鉴于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与市场上现有一级债基不完全一致,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使本基金的风险收益定位更加明确、清晰,本基金管理人希望能够对《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就《基金合同》中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处进行修改。

   二、可行性说明

   1、法律可行性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外,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投资可行性

   本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后,提高了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杠杆比例,同时能够更好的参与新股投资,不仅使本基金的一级债基类型定位更加明确、投资范围更加灵活、投资策略更加科学,而且能够通过扩大本基金收益来源,更好地为持有人获取稳健收益。

   另外,修改后的投资范围更加符合投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避免出现相关情形引起的相关资产短期被迫变现等风险以及带来的基金收益损失。

   对相关投资策略部分的修改不涉及主体策略更改,仅就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对相关策略进行了更清晰的阐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具有投资障碍。

   3、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对投资工具范围及投资比例的修改不涉及对本基金基金类型及投资目标等的变动,且修改后的范围系对《基金合同》投资范围更加完整、清晰的界定,涵括了原投资范围及比例,因此修改后操作上不会涉及对不符合规定资产的变现,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另外,《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4、其他修订的可行性

   鉴于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收益与分配部分有若干条款与200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基金管理公司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不符,此次一并提请修改,以避免出现相关法律风险。

   三、《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要点

   1、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第“二、投资范围”部分内容原文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一级市场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80%-100%,股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20%,权证资产占基金净值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现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2、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第“四、投资策略”部分内容原文如下: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比较固定收益品种与一级市场申购预期收益率,确定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产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中海基金估值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一、二级市场价差。同时分析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融资规模、市场申购资金规模等条件,评估申购中签率水平,从而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确定申购资金在不同品种之间、网上与网下之间的资金分配,对申购资金进行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但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但持有时间最长不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此外,为保证股票资产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在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净值的10%时,将不再申购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净值的18%时,将不再申购新股。”

   现修改为: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比较固定收益品种与一级市场申购预期收益率,确定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产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中海基金估值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同时分析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融资规模、市场申购资金规模等条件,评估申购中签率水平,从而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确定申购资金在不同品种之间、网上与网下之间的资金分配,对申购资金进行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此外,为保证股票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在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将不再申购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8%时,将不再申购新股。”

   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文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现修改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其他修改

   《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第“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内容原文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设立日期: 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文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现修改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设立日期: 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文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四、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2、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其他说明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的函。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本方案若有任何修改,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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