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年05月31日 01:39  证券时报网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2013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上的《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场内简称:300等权。

  (二)基金代码:159924。

  (三)2013年5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870,515,929.00份。

  (四)2013年5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8元。

  (五)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0,515,929.00份。

  (六)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5日。

  (八)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微博]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微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证券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2】154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如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23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2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5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微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微博]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微博]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42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13年3月25日

  至2013年4月26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3年5月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6,84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870,464,701.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51,228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870,464,701.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51,228

  合计

  870,515,929.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3年5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5月7日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均包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3】18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300等权。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924。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0,515,929.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84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7,26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4,687,76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0.4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05,828,163.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9.59%。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 0,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3年5月2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1,983.00

  2.87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938,500.00

  2.52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8,622.00

  2.30

  4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股股票型母投资信托

  20,004,083.00

  2.30

  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972.00

  2.30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972.00

  2.30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890,265.00

  2.28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750,032.00

  2.27

  9

  朱一斓

  13,998,159.00

  1.61

  10

  南京市投资公司

  12,349,630.00

  1.4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3、总经理:许义明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34051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7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国际投资部4个二级部门;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4个二级部门;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3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投资部

  1) 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4) 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员工139人,其中86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5月31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1只开放式基金。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LOF)、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QDII)、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ETF及其联接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ETF。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科宏先生,经济学硕士,CFA。2007年至2010年担任本公司风险管理经理职务,主要负责数量分析和金融工程工作,并对基金管理过程中所承受的各类风险以及取得的绩效进行合理的评估。2011年2月重新加入本公司投资研究部,担任研究员等职务;自2012年6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4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55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微博]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微博]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四)一级交易商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会计师:单峰、王灵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3年5月29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877,491,458.1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87,788.0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877,779,246.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3年5月29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4,297.48

  应付托管费

  52,859.5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319,631.01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0,397.91

  负债合计

  677,185.9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870,515,929.00

  未分配利润

  6,586,131.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877,102,060.2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77,779,246.16

  注:1、截至2013年5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8元,基金份额总额 870,515,929.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7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9日,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7,491,458.10

  99.97

  6

  其他各项资产

  287,788.06

  0.03

  7

  合计

  877,779,246.16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788.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7,788.06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1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下转B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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