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50A与建信50B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年05月15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微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5月20日

  公告时间:2013年5月1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50A与建信50B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50A与建信50B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央视50份额”,场内简称“建信50”,基金代码:165312)、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简称“建信央视50A”,场内简称“建信50A”,基金代码:150123)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简称“建信央视50B”, 场内简称“建信50B”,基金代码:150124)。其中,建信50A份额、建信5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建信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5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建信5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建信5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建信50 A份额与建信50 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50份额与建信50 A份额、建信5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建信5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建信50 A份额与一份建信50 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建信50 A份额与一份建信5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5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8、定期份额折算

  在建信50 A份额、建信5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建信50 A份额、建信50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建信50 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50 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50份额分配给建信50 A份额持有人。建信5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建信50份额将按1份建信50 A份额获得新增建信5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5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5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5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大于2.0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50 A份额、建信50 B份额和建信5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50 A份额和建信5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建信50 A份额、建信5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当建信5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于或小于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50 A份额、建信50 B份额和建信5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50 A份额和建信5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50 A份额和建信5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3年5月1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17,473,338.36份,其中,建信50份额为1,074,180,054.36份,建信50A份额为271,646,642.00份,建信50B份额为271,646,642.00份。

  11、截至2013年5月13日,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37元,建信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97元,建信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177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建信50A(基金代码:150123)、建信50B(基金代码:150124)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建信50A为271,646,642.00份;建信50B为271,646,642.00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20日

  16、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3 年2月25日至2013 年3月2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及第三方销售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微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微博]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微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包括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www.szse.cn)。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1,617,005,094.17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1,617,005,094.17份,利息结转份额468,282.73份,总确认份额为1,617,473,376.90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13年3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2,55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617,473,376.9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543,293,284.00份,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建信50A份额和建信50B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28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3月28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617,473,376.90份,其中,建信50为1,074,180,092.90份,建信50A为271,646,642.00份,建信50B为271,646,642.00份。

  (二)建信50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建信50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3年5月20日。

  (三)建信50A份额与建信50B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15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份额简称及代码:

  (1)建信央视50份额

  场内简称:建信50 ,基金代码:165312

  (2)建信央视50A份额

  场内简称:建信50 A,基金代码:150123

  (3)建信央视50B份额

  场内简称:建信50 B,基金代码:150124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建信50A份额为271,646,642.00份、建信50B份额为271,646,642.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50A份额与建信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建信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50A份额与建信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建信50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选择将建信50份额分拆为建信50A份额和建信50B份额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开通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建信50份额与建信50A份额、建信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其中,申请进行“分拆”的建信5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申请进行“合并”的建信50A 份额与建信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3年5月13日,建信50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55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7582.73份;建信50A为7,22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608.56份;建信50B为7,22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608.56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建信50A与建信50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71,438,501.00份和71,438,509.00份,分别占本次建信50A与建信50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6.30%和26.3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建信50A与建信50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00,208,141.00份和200,208,133.00份,分别占本次建信50A与建信50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3.70%和73.70%。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建信

  50A份额

  占建信50A

  比例(%)

  持有建信

  50B份额

  占建信50B

  比例(%)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1,020.00

  11.04%

  30,001,020.00

  11.04%

  2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30,000,875.00

  11.04%

  30,000,874.00

  11.04%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25,473.00

  3.69%

  10,025,474.00

  3.69%

  4

  刘越南

  896,052.00

  0.33%

  896,052.00

  0.33%

  5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43.00

  0.18%

  500,044.00

  0.18%

  6

  王文萱

  500,015.00

  0.18%

  500,014.00

  0.18%

  7

  于慧

  495,014.00

  0.18%

  495,014.00

  0.18%

  8

  汤慧

  399,053.00

  0.15%

  399,053.00

  0.15%

  9

  王枫

  396,050.00

  0.15%

  396,050.00

  0.15%

  10

  余峰

  250,036.00

  0.09%

  250,036.00

  0.09%

  合计

  73,463,631.00

  27.04%

  73,463,631.00

  27.0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孙桂东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4、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3月27日,公司共有员工197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有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6只开放式基金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只封闭式基金,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共计为952.17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乐天先生,证券从业经历4年,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1月获北京大学理学硕士学位,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析经理,从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21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四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6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微博]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实现一点五万亿。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项目

  2013年5月13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8,124,005.52

  结算备付金

  68,027,853.83

  存出保证金

  154,703.62

  交易性金融资产

  923,363,816.69

  其中:股票投资

  923,363,816.69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351,384.14

  应收利息

  348,572.82

  其他资产

  232,370.09

  资产总计

  1,664,602,706.7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

  581,432.53

  应付托管费

  127,915.14

  应付交易费用

  805,879.64

  其他负债

  23,486,618.75

  负债合计

  25,001,846.0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617,473,338.36

  未分配利润

  22,127,522.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39,600,860.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64,602,706.71

  基金份额总额(份)

  1,617,473,338.36

  基金份额净值

  1.01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3年5月13日,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3,363,816.69

  55.47

  其中:股票

  923,363,816.69

  55.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0,000,000.00

  37.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151,859.35

  5.78

  6

  其他资产

  25,087,030.67

  1.51

  7

  合计

  1,664,602,706.71

  100.00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7,980,958.82

  1.71

  C

  制造业

  485,205,663.04

  29.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109,644.59

  0.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16,882.08

  0.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8,238,305.40

  5.38

  J

  金融业

  204,542,692.01

  12.48

  K

  房地产业

  43,248,478.00

  2.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431,386.98

  2.5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54,022.77

  0.14

  S

  综合

  13,835,783.00

  0.84

  合计

  923,363,816.69

  56.32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6,585,900

  67,768,911.00

  4.13

  2

  601318

  中国平安[微博]

  1,183,251

  47,554,857.69

  2.90

  3

  600031

  三一重工[微博]

  4,986,427

  47,271,327.96

  2.88

  4

  000002

  万科A

  3,721,900

  43,248,478.00

  2.64

  5

  601398

  工商银行

  10,342,109

  42,402,646.90

  2.59

  6

  002415

  海康威视

  1,168,186

  41,750,967.64

  2.55

  7

  600519

  贵州茅台

  200,557

  39,646,107.76

  2.42

  8

  600406

  国电南瑞

  1,925,138

  38,233,240.68

  2.33

  9

  300070

  碧 水 源

  669,003

  37,644,798.81

  2.30

  10

  002038

  双鹭药业

  575,250

  36,211,987.50

  2.21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未持有债券。

  8.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未持有权证。

  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8.1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8.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8.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4,703.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351,384.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8,572.8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32,370.09

  7

  其他

  -

  8

  合计

  25,087,030.67

  8.8.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8.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13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2013年5月13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二)《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建信央视5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央视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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