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预交为央企戴上紧箍咒

2013年04月13日 02:13  证券日报 

  可能根据企业前几年经营状况的平均水平核算预交金额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效率,要求自2012年度起中央企业陆续开展国有资本收益预交工作,中石油、中石化等7家央企先行预交资本收益。业内专家认为,国资收益提前预交,等于是给国有企业经营者上了一个“紧箍咒”。

  据了解,先行组织开展资本收益预交的7家企业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移动[微博]通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微博]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我们会严格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国资收益提前预交,等于是给国有企业经营者上了一个‘紧箍咒’。”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瑞表示,此次规定的下发,意味着国有资本收益将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决算之前预付,对企业的经营形成一个巨大的压力。对于预交的方式,他认为,有可能是根据企业前几年经营状况的平均水平来核算。

  刘瑞指出,收缴工作提前,将从两方面促进央企发展。一是倒逼机制。在企业没有产生收益结果的时候进行预交,有利于央企精打细算,加强成本核算,追求经济效益,并可以防止央企摊高成本,做假账。二是风险机制。由于经济形势并不是匀速发展的,国企经营状况也是变动的。因此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央企在利润好的时候根据基数算出一个比例,若因环境因素利润出现连续下滑,企业预交国资收益以及上缴税收后就所剩无几了;不仅如此,从整体上来看,国有企业的盈利是在持续增长,但从行业上来看实际差别很大,有的盈利有的微利甚至亏损。因此国有资本收益预交制度必须要有弹性,并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否则对于国企的发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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