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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ST力阳 编号:临2012—025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20号),核准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

  公司按照上述核准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工作。截止目前,置出资产已经交割完过户毕,发行股份购买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75.01%股份的变更、验资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预计本月内完成,公司将继续加紧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并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实施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ST力阳 编号:临2012—026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传票(2012)濮民初字第2204号、(2012)濮民初字第2205号、(2012)濮民初字第2206号,三份传票案由:民间借贷。开庭时间分别为:2012年10月29日、30日、31日。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张萍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责令濮阳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149,63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并于2012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被告濮阳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濮阳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濮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濮阳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马秀丽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濮阳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75,867元。

  2、判令被告力诺集团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并于2012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被告濮阳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濮阳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濮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濮阳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原告:濮阳市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濮阳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75,867元。

  2、判令被告力诺集团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并于2012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被告濮阳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濮阳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濮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濮阳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本金公司已经入账,如公司败诉,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重组方案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根据重组方案,如此次诉讼产生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 月10日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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