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玉志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的修订,证监会上市部昨日作出解释,指出只要收购双方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等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这里的收购人与出让人必须是在同一控制下。其次,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第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2年发布实施,至今经过若干条文修改。《办法》的出台,使得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监管方式发生改变,也使得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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