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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而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采用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和形式出资。
对于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途径与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至于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根据《指导意见》,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对于此项条款的现实意义,前述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通过证券市场或产权市场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或者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并公开征集受让方时,可以对意向受让人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据悉,按照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则应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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