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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询价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5日 06:08  证券日报

  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偏好的机构投资者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保障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 指导保荐机构做好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14日下发了《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一个网下配售对象。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确定,通知明确提出,各保荐机构可结合本公司实际,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新股发行项目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严格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

  通知明确,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要求。推荐类询价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对于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首次登记备案,通知明确保荐机构在向协会首次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之前,应先向协会书面报备公司内部的询价对象推荐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方面内容。

  保荐机构将推荐名单在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登记备案报告,说明公司酝酿确定推荐名单的基本过程,包括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等,并提交备案信息。

  对于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变更备案,通知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在新股发行项目通过发审会审核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内容应与首次登记备案相同。保荐机构每次对推荐名单的调整,至多为10个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当单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1个网下配售对象。当询价对象名单不变,而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保荐机构应即时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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