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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PE腐败 须事前严查事后严惩并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9日 03:41  证券日报

  □ 彭春来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针对近一段时间发生的多起PE腐败案,监管层正酝酿强化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管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保荐制度更加细化。打击PE腐败,将有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对此,笔者认为,要制止PE腐败,首先要加大对PE腐败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同时要做好事前严查,从源头上减少PE腐败发生的可能。

  所谓的PE腐败是指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上市前股权的投资机会。这些人可能知道证监会开始要审核项目,或知晓上市的时间表,然后通过各种关系以及各种运作拿到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或者自己持有。而保荐人对此并没有尽职调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有的甚至就是保荐人本身参与了这些行为。

  加大PE腐败的违规成本和处罚力度,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创业板公司IPO被否的主要原因就是调控利润和PE腐败是主要原因。由于创业板的巨大财富效应,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在企业上市前能分一杯羹,相关人员和公司甚至形成了一个利益链。这样一来,对保荐人的要求就非常高了。但很遗憾的是,一些保荐人未尽职责,甚至参与了PE腐败。在中国证监会2009年对14家保荐机构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排名第一的就是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强,有些甚至很不到位,发行人的风险和问题没有充分揭示。而保荐人参与PE腐败,利益上的巨大吸引力无疑是主要原因。

  对PE腐败的严惩,从保荐机构方面看,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处以相同数量的罚款,对保荐机构暂停一段时间保荐资格,这样才能促使保健机构和保荐人尽职尽责。同时,参与PE腐败的利益链上的其它环节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方面,一旦发现PE腐败严重的可考虑让其直接退市,而不仅仅是罚款了之。只有让其直接退市,才能对其它公司“以儆效尤”,使其不愿再配合某些中介的突击入股,增加了其PE腐败的成本和难度。

  不过,加大对处罚力度固然是打击PE腐败的利器,但也可能损害一些合法投资者的利益,如让存在PE腐败的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则很多合法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社会成本很高。因此,如果通过“公开”的原则,能做到事前严查,抑制PE腐败于产生之前则是更好的手段。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仅要求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这一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一制度针对的只是保荐人,没有涉及其它环节。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在很多行业都实施的公示制度,即某一IPO项目在向证监会申请上会前,先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将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一个月公示,让全社会来进行监督,对于公示期间被发现问题的不予上会,这样不但可以将发现PE腐败的时间提前,有效降低成本,而且可以尽早发现其它问题,以维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杜绝PE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部门各环节高度配合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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